宿州市饥圆山谷283号 +13594780048 leaded@163.com

资讯中心

  • Home
  • 为何“俸禄者不可争利”是文明的基石?

为何“俸禄者不可争利”是文明的基石?

2026-10-06 9832

春秋时期,鲁国宰相公仪休在尝到自家种的冬葵菜后,做出令家人不可理解的决定——他拔掉了全部的葵菜并将其丢弃。不久,他又发现自家织的布料质量上乘,随即休去妻子并焚烧织机。他的理由只有一句:“我身为国家干员,怎么能与农民和织女争夺生计?”公仪休的行为极端却深刻地阐明了一个原则,即“享受国家俸禄的人不可与百姓争利,已经获得大者不可贪图小利。”这一理念在两千多年后的今天仍然意义深远。

对于“受益于大者不应再贪小利”的道理,董仲舒在给汉武帝的《天人三策》中以自然规律为类比,指出:“上天给予动物牙齿,便不再赐予角;给予翅膀,便只给两只脚。”他强调,接受俸禄不应在其他领域谋生或寻求私利,这是天道的秩序。他进一步指出,如果官员凭借权力与财富与百姓争利,百姓怎么可能争得过?最终,底层被剥削,愈加贫困,而上层则愈加奢华;当百姓活不下去时,他们又如何能够安分守己?

历史上,每当“食禄者”与百姓争利时,王朝常常面临深层危机。比如,唐代的“宫市”,宦官以低价强买民众商品,实际上是赤裸裸的抢劫。再如明代的“矿税”,宦官以开采矿藏为名,搜刮民间财富,导致民不聊生,最终引发大规模的民变。这些历史案例都反映了“与民争利”对社会与国家稳定的破坏。

相对而言,那些遵循“受大者不得取小”原则的时期,往往展现出一种不同的面貌。在唐代规范食禄者不得侵占百姓利益,在宋代强调官员的交易须与民共利,这些制度性约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和谐。

当今,“与民争利”的情况依然存在,尽管其表现形式已经变化。例如,黑龙江省的某官员以“支持经济林建设”为借口,肆意利用公权力为个人谋利,或是某供水企业滥用市场地位,强制要求新建小区从其承接供排水工程。这些行为揭示出掌控公共资源的权力被用于与民争利,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效率。

综上所述,公仪休的做法不仅仅是拔除几株葵菜或焚烧一台织机,而是切断了权力越界的可能性,为防范官商勾结埋下隐患。他以极端方式重申了“食禄者”的自律,在现代社会依然值得重视。

发表评论